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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臺科技大學各單位行政人員職務調動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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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OBR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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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為健全本校組織功能,且增進行政工作效率,以提升本校之競爭,特訂定本辦法。 | ||
第 二 條 |
本辦法所稱之各單位,係包括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前項所謂教學單位係指各系、科、室、中心等單位,而行政單位則為教學單位以外之支援教學的單位。 | ||
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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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行政人員,係指在本校編制內各單位之組長、組員、辦事員、事務員、輔導員及技正、技士、技佐等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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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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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行政人員職務調動之方式如下: | ||
一、 | 校長基於全校性業務考量時之調動。 | ||
二、 | 行政人員在同一職務任滿三年以上,或任職未滿三年情形特殊,因故欲申請調任校內其他單位而與該職務之行政人員互調者,得經雙方單位主管同意後,循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調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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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前條所定調動之方式,原則以一級單位為互調單位,為免人員流動頻繁致業務無法順利執行,每單位一次以調動一位為限。 | ||
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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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員職務之調動,以各單位內部職務相同而調整,由調整後之單位主管同意會簽人事室,陳請校長核定調任。 | ||
第 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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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人事安定,本校行政人員任職年資未滿一年者,不得申請轉調其他單位。 | ||
第 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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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員獲准調動時,應將經辦業務等相關事項交辦妥當後,始得調往新職。 | ||
第 九 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