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國外學位或文憑之修業期限應如何計算?
修業期限之計算方式,應以各國學制、學校行事曆及出入境紀錄綜合判斷。依各該國學制規定須修習課程,且學校行事曆所載起迄時間核與送審人駐留於該留學國時間相符者,納入修業期限計算;依各該國學制規定,無須修習課程者應以學校所載修業起迄時間證明代替。
例如某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校某學期(semester)起迄日為94年9月1日至94年12月21日,該師其入出境紀錄所載該時段入出境日期分別為:出境:94年9月3日、入境:94年12月25日,則該師該學期修業期限計算原則如下:28天(9月)+31天(10月)+30天(11月)+21天(12月)=110天。
如無修習課程,以學校所載修業起迄時間證明代替者,其修業期限計算方式則以學校所載起迄時間(合計天數)扣除在台居留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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