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經過本部決議通過,得以查驗代替查證之國外學位或文憑。
依據: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26屆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決議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說明:
一、國外學位或文憑,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或科務會議審議時,由學校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查證。但該學位名稱及相關學術水準,經本部決議通過並公告者,得以查驗代替查證。
二、凡本次公告之學位,其入學時所就讀學校登錄於本部所編印之參考名冊且證件依相關規定完成驗證程序及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由用人學校直接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記錄及其他相關證件後,加以審核認定。如認定尚有疑義時,再辦理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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