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ent數據載入中...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八條修正發布施行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八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以台參字第0970073401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附表一、二及藝術作品審查意見表各1份,請 查照。
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凡於97年5月21日起向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提審議者,適用上開修正辦法。
電子檔(含修正條文對照表)置於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網站之電子公告欄(網址:http://www.edu.tw/academic/index.aspx)。
![]() 瀏覽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