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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0條附表3藝術文憑認定原則之補充說明
教育部
發文日期:97年08月28日
發文字號:台學審字第0970166178號
主旨: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0條附表3藝術文憑認定原則之補充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1款之規定:助理教授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爰此,凡持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0條附表3之藝術文憑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含舊制教師送審副教授),雖得以其創作或展演作品取代專門著作(學位論文)送審,惟作為大專教師仍應具備詮釋其作品之能力,故須針對其作品提出創作或展演報告,俾利審查。
三、創作或展演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創作或展演理念;(二)學理基礎;(三)內容形式;(四)方法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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