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對研討會論文送審之補充說明(請下載附件)

正本:公私立大專院校(含軍警校院、海外院校、國立空中大學、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及僑生大學先修班)

副本:學審會

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台學審字第0930098706號


主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專門著作(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送審之專門著作,應與任教科目相符,且係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爰此,有關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於會後集結成冊且出版發行(不含以光碟發行者),並於送審時檢附該論文集之出版頁(含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等)影本,始符合送審之相關規定。

二、另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分級審查之意旨,係指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應持續研究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始得申請下一等級教師資格之審查。因此,依前開條文送審教師資格者,其專門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同時並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四條第一項送審專門著作應於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