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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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標題】轉知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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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時間】2006/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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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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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專科以上學校學術自主責任、發展學校自我特色及順應國際潮流,特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四條第二項及教師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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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加速推動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本部得逐年採分級與分階段方式,部分授權(以下簡稱部分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前項所稱部分授權,指將部分等級教師或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各款及第三十條之一不同規定送審者,分別授權大學、獨立學院(以下簡稱大學校院)或專科學校自行審查。第一項部分授權時程與範圍,由本部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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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學校院教師資格審查制度完備,運作健全,著作、技術報告與作品(以下簡稱著作)送審通過情形及師資結構良好者,本部得全部授權其自行審查教師資格。前項所稱全部授權,指各等級教師資格均由該學校自行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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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部全部授權大學校院自行審查 教師資格之授權基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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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著作送審通過比率: 近四年內以著作送審人次通過比率(%) 三十五人次以上 七十﹪以上 二十一至三十四人次或四年以上累計達二十人次 七十五﹪以上 四年或四年以上累計達十五至十九人次 八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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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專任師資結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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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任教師中(不含助教)合格教授所占之比率,原則上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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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專任合格教授超過五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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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近四年教授送審通過者占總送審人次之百分之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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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專任合格教授所占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且教授與副教授合計超過百分之六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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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制度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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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之組成及運作情形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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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已訂定教學、研究、服務、輔導之評量基準及所占之權重或通過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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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針對著作評審已建立外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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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針對現有師資結構及陣容尚不理想之系所,其教師評審已有嚴謹之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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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已建立教師評鑑及教學研究獎勵制度,運作顯見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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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已建立教師申訴制度,且運作情形良好。前項第三款各目規定及運作,應符合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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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每年八月統計著作送審通過比率達到全部授權基準之大學校院,由學審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學審會)委員及專家學者赴學校訪視評鑑相關制度運作情形後,依訪視綜合評述意見,循行政程序簽呈決定是否授權,並提學審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會)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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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部全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大學校院,先予三年之觀察期,三年期滿根據抽查複審及評鑑結果,依訪視綜合評述意見,循行政程序簽呈決定是否正式授權自審教師資格,並提常會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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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審查原則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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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其教師年資起計核算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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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聘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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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聘期開始三個月內,檢附審定教師人數統計表(附件二)、教師審查名冊(附件三)及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報本部審定教師資格者,以起聘年月起計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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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符合前目規定者,依學校報本部年月起計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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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情形特殊,學校未能及時於起聘三個月內審查完竣,經專案報本部備查者,准予依聘約所載之開始年月起計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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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持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者,依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相關規定採計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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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升等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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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年度第一學期內檢附審定教師人數統計表、教師審查名冊及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報本部審定者,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八月)起計年資;學年度第二學期內檢附前述資料報部審定者,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二月)起計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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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情形特殊,學校未能及時審查完竣,經專案報本部備查者,准予依備查學期之開始年月起計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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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本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之專科以上學校,如因審核疏忽致本部誤發教師證書者,本部得追回其證書,並由學校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本部並得定期評鑑學校辦理之績效,如經本部評鑑認定審查作業有缺失者,應要求學校改善;改善未見效果者,經學審會常會審議通過,得停止授權其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全部或一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