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著作受理刊登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99/11/24日修正)
第 15 條 持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申請展延,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經評審通過展延者,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報本部備查。
前項著作經審定後不得作為下次送審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