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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臺科大人資處

勞保局來函~就保法修正通過後被保險人給付權益變更事項說明

勞工保險局 函

主旨:因應就業保險法修正通過,檢送貴單位及所屬就保被保險人應行注意事項及給付權益變更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次就保法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一)提高被保險人加保年齡至65歲及擴大適用對象至外籍、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依法在臺工作者(就保法第五條)。
(二)新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父母得分別請領,不得同時為之(就保法第十條、第十九條之二)。
(三)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失業者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間最長9個月(說保法第十六條)。
(四)被保險人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可申請加給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一人加計10%,最多計至20%(就保法第十九條之一)。
二、有關提高加保年齡至65歲及納保對象擴至外籍、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依法在臺工作者,本局將自就業保險法修正實施日起,將上述被保險人納入就業保險法適用對象,並按月投保薪資1%費率計收其就業保險保險費,相關明細資料擬列印於當月份保險費繳款單之「本月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屆時請 貴單位詳予核對當月份保險費繳款單所附異動明細資料是否正確,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儘速反映不符事項及本局漏列適用者詳細資料,以保障員工權益。
三、檢附投保單位應行注意事項及就保被保險人給付權益變更事項說明如附件,敬請詳參,並轉知所屬被保險人瞭解。
四、就保法於98年3月31日修正通過,俟總統修正公布,行政院另施行日期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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